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试点工程是指六枝特区、盘县、水城县在2008—2010年实施的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
第三条 试点工程以县为单位,以小流域为单元,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石漠化治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脱贫致富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综合手段的运用,将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和技术措施配套使用,因地制宜开展治理工作。
第四条 试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财政管理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五条 市、县分别成立石漠化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部门。市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统筹协调解决全市石漠化综合防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为申报年度计划、下达投资计划、搞好检查验收等工作。
县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协调解决辖区内石漠化综合防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辖区内作业设计的编制、计划申报、项目节余资金调配、县级自查、进度报送及年度总结等工作。
各县有相关建设任务的部门是石漠化综合防治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相关建设任务的实施和管理,对建设内容全程负责。
建立石漠化综合防治目标责任制,将石漠化综合防治工作纳入各级年度目标考核,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试点工程年度建议计划按程序逐级上报。
根据国家的安排,工程试点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建议计划,上报市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汇总上报省石漠化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
第七条 报送年度建议计划的文件包括:
1.工程年度建议治理任务和建议投资计划;
2.地方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3.上年度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和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检查验收情况等。
第四章 作业设计
第八条 根据试点县《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实施方案(2008-2010年)》及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申报表,在已批复的实施范围内,选择集中连片的小流域编制作业设计。
作业设计要组织乡村干部、技术人员、群众代表三结合的设计队伍,深入小流域现场实地调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在广泛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基础上,按照相关规程规范进行编制。
作业设计需由具有工程咨询或设计 (范围为农业、林业、水利和地质灾害防治)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作业设计应逐级上报。市领导小组须对各工程县编制的作业设计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省领导小组审批。
作业设计审批后,工程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条 经审批的作业设计报告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属于建设地点、项目调整、建设规模、投资等重大变更,须报省领导小组批准;不涉及投资和治理面积、不降低质量、不影响项目功能的一般性变更,须报市领导小组批准,报省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投入实行中央补助、地方配套、群众自筹的投资机制。试点县要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工程建设,设计费、管理费、基本预备费等费用从地方配套资金中列支,地方配套资金为中央投入的10%,市县按1∶1配套,由各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调配于工程建设和办公经费等。
第十二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试点县财政局设立石漠化综合防治资金专户,各承担建设任务的单位也应设立石漠化综合防治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建设资金。
工程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各建设单位及时向试点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程进度,经核实同意后由财政支付工程款。
第十四条 试点县承担建设任务的单位要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稽查和审计,并在每年的自查验收报告中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试点县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个人、集体、企业和其他组织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购卖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参与石漠化治理,引导与调动社会其他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 在石漠化治理中,试点县要积极协调有关的涉农项目,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加大工程建设资金的整合力度,提高石漠化综合治理成效。
第十七条 试点县针对建设内容,积极组装、配套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组建或引进高水平的专业队伍参与石漠化治理,进一步提高治理质量和水平。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所需主要材料和物资应根据经批准的作业设计确定的数量、品种、规格等,积极推行公开招标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以及种苗等重要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石漠化治理项目,应由各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进行招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或材料供货单位。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试点县以县为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明确监理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使监理单位能依据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进度、资金的控制,监理意见将作为工程评估及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试点县要规范合同管理,严把验收关,对监理、施工单位完成的工作,要按合同逐项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对采购的物资、材料等应按规定登记造册,注明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等,制作发放清单,完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工程实行公示制,并作为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各试点县要在县以上新闻媒体和项目所在乡镇分别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建设内容、时间、地点、投资等。
第二十二条 要积极开展石漠化治理监测工作。试点县要利用现有的监测设备和技术力量,积极开展石漠化治理前后及治理过程中的效果对比调查和观测,为制定石漠化治理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探索成功的模式。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试点县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落实工程建后管护责任,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七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工程实行年度验收、竣工验收以及不定期检查督查制度。
检查验收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工程的进度、质量、数量,资金的管理、使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
第二十五条 年度工程完工后,试点县要严格按照行业规定由各县领导小组组织进行自查,自查通过后,各建设单位要将石漠化治理有关资料完整移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逐级上报,由上级领导小组联合进行年度检查验收。年度检查验收结果将作为试点县下年度治理任务和投资计划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三年试点结束后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工程建设完成后,试点县在自查验收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经市领导小组初验后,由省领导小组会同市领导小组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县,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实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的项目,以及没有提交资金使用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试点县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在搞好治理的同时,加大预防监督和保护力度,避免新的石漠化现象发生。
第二十九条 各县要搞好报表统计、信息报送和年度总结工作,工程建设中每月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程形象进度和信息,年末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第三十条 各县要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将工程建设相关的文字、图表、音像资料等文书档案和电子文档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完整的石漠化综合防治档案资料。
第三十一条 各县要广泛开展石漠化治理技术培训,提高治理质量和管理水平;要结合工程建设,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石漠化治理的科技含量和效益;要充分利用多种新闻媒体,加大石漠化治理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石漠化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三十二条 把钟山区作为探索多种管理模式试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的管理办法出台后,执行省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