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委、学生会成员任职条件:
一、在政治思想上响应党的号召,积极学习和宣传党和国家的领导方针政策,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正派的思想作风。
二、具有高度的自觉性和纪律性,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自觉接受院系学生的监督。
三、具备一定的领导学生工作所需要的能力,如要有领导风范,具有一定的分析和决策能力,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全局意识。
四、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工作热情。在工作中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按时完成工作,做好领导工作,积极进取,勇于创新。
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以身作则,礼貌待人,诚实大方,谦虚好学,关心部员,团结同学,能和部员融洽相处。
六、例会时积极发言,不讲空话套话,具有和自我批评的精神,勇于承认错误,善于总结经验教训。
七、有正义感,敢于提出工作中的不良现象,敢于同一切损害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做斗争。
八、能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在工作中要善于学习和不断完善自我。
第七条
干部任职:
一、学生会干部任职实行聘任制。
二、学生会干部任职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后,发任职聘书。
第八条
学生会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免职并通告:
一、思想作风不端正,不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不服从上级的领导,不接受院学生的监督者。
二、工作中作风散漫、态度不端正、动机不良、工作拖沓、不负责任、无特殊原因而不能完成本职工作者,在上级领导给予警告而未能改正者;不能按指定标准完成工作任务的,或所做工作缺乏实效性者;在工作中缺乏纪律性,不遵守工作条例,给予批评指正后不改者,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免职或劝其自动辞职。
三、在学习中出现三科(及三科以上)不及格者。
四、受学校纪律处分,损害集体利益,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者。
五、道德品质败坏,立场不明确,沾染不良风气,参加邪教组织者。
六、存在其他明显不符合学生干部要求的不良行为者。
第九条
学生会干部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必须自动辞职:
一、不团结他人,在工作中意气用事或从事其它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二、不能胜任所担职务者。
三、玩忽职守对本职工作不尽职尽责者,逃避责任者。
第十条
学生会干部任职程序:
一、学生会干部的任职,由学生会干事选举产生。第二学期末采取院领导、团总支主持公开竞聘选拔的方法产生。
二、主席团成员的任职由上届干部竞聘、院领导主持,其他部门成员可由主席团成员提名并经考察任命或竞聘的方式选拔。
第十一条
学生会干部的免职,采取主动辞职和罢免的方法:
一、学生会干部主动辞职程序:
本人写辞职报告并提交学生会主席团。
经团委、学生会召开会议讨论,听取院团委书记意见,审核通过宣布除名并备案。
二、学生会干部的罢免程序:
(一)学生会干部的同级或上级提出免职意见,并上交主席团。
(二)主席团调查属实确有违反相关规定,应召开学生会会议讨论,听取院团委书记意见,审核通过决定将其除名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