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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2022/07/16162 作者:佚名
导读: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 城市热源、热网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供热规划进行。 城市热源建设应当符合集中供热的要求,重点支持下列集中供热项目: (一)热电联产及其配套管网设施; (二)供热能力达到100万平方米的区域供热厂及其配套管网设施。 在已按规划实施集中供热的区域内,不得使用户式燃气炉采暖。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房、热网及其它供用热设施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

城市热源、热网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供热规划进行。

城市热源建设应当符合集中供热的要求,重点支持下列集中供热项目:

(一)热电联产及其配套管网设施;

(二)供热能力达到100万平方米的区域供热厂及其配套管网设施。

在已按规划实施集中供热的区域内,不得使用户式燃气炉采暖。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房、热网及其它供用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用地范围、建筑规划面积、建筑物类别、热源方案及资金计划,报经供热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县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单台容量超过7MW的供热项目,应当报市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分户可控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的供热方案报市供热管理机构审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

供热单位界墙外缘1.5米以外的热用户室外管网和其他采暖设备,由热用户自行投资建设,产权归用户所有。

前款所列管网建设应当符合供热入网技术条件和技术标准。管网由产权人管理,产权人也可以委托供热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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