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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章热用费管理

2022/07/16144 作者:佚名
导读: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热用费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热用费价格及其成本构成和热用户分类计费办法。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对热用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其使用性质分类计费: (一)第一类为住宅; (二)第二类为办公、教学、医院; (三)第三类为宾馆、饭店、招待所; (四)第四类为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车间。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热用费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热用费价格及其成本构成和热用户分类计费办法。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对热用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其使用性质分类计费:

(一)第一类为住宅;

(二)第二类为办公、教学、医院;

(三)第三类为宾馆、饭店、招待所;

(四)第四类为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车间。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供热收费暂时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供热单位收取热用费,应当经供热管理机构审核后,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照核定的标准、内容收取热用费。

热用费暂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非热计量用户以建筑面积为计费单位向供热单位交费。

热计量用户按照实际用量向供热单位交费。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需单独配置换热系统二次转换运行专供的高层楼房,由该楼房的管理人核算二次转换运行的成本,按规定程序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向二次转换专供的热用户收费,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热用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标准向供热单位交清全部热用费,不得拖欠或者拒缴。

对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热用费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催缴,并书面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

对于拒缴和拖欠热用费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可以停止供热,因停止供热造成的损失由欠费者承担;其所欠热用费,供热单位应当依法追缴。

对于在当年供热前交清全部热用费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可以给予一定优惠。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不需采暖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于供暖前30日内向供热单位提出拆除、锁闭用热设施的书面申请。

供热单位在收到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予以审核;对于不侵害其他热用户用热利益、不影响供热单位正常供热的,应当予以同意并由供热单位拆除、锁闭其用热设施,因拆除、锁闭用热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对于可能对其他热用户用热利益和供热单位的正常供热造成损害或者损害威胁的,不予同意并书面告知理由,其用热设施不得拆除、锁闭,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热用费。

被拆除、锁闭其用热设施的房屋所有权人在供暖期内,应当按总热用费的10%向供热单位缴纳户间传热热用费,但由民政部门颁证的低保户和劳动保障部门颁证的下岗人员等困难群众除外;被拆除、锁闭其用热设施的房屋所有权人再用热时,应当与供热单位重新办理供、用热手续,重新安装、开启其用热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保障体系,设立城市供热保障金,保证困难群众冬季采暖。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立城市供热保障体系和设立城市供热保障金的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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