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控制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依据建设程序,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第十九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及修正概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七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发包人与承包人没有约定工程量核对确认办法的,按照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调整;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调整。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应当按照工期定额和工程实际合理确定,不得无故压缩工期。确需压缩工期的,发包人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和质量安全论证;因压缩工期增加的技术措施等相关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等单位应当向市造价管理机构提供人工成本、材料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工程造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