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执业单位)和专业人员诚信行为的监督管理,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执业单位和专业人员诚信行为通过备案审查、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建档、考核。
第二十六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对有不良行为的建设工程造价执业单位和专业人员依法要求进行整改,对其整改结果监督检查,并将整改结果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符合现行资质标准的情况;(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日常行为;
(三)工程造价计价规范、标准执行情况;(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情况;(六)咨询质量客户评价意见;
(七)注册造价师和造价员的执业资格、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
(八)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用欺骗手段取得执业资质;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三)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不按照国家和本省工程造价有关法律、法规及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规定计价;
(五)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注册造价师和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用欺骗手段取得执业资格;
(二)未经注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造价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业务活动;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四)出借、出租、转让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五)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七)不按照国家和本省工程造价有关法律、法规及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规定计价。
第三十条 市、县(区)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及合同价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扩大设计范围、提高设计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
(二)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高估冒算;
(三)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审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职权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