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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物价局、城建局(建委)、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河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缴纳水费的,按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自第16日起计征”删去。
本通知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建设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