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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全文

2022/07/16131 作者:佚名
导读:关于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公通〔202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局)、公证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各地方公证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证协会: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和中国公证协会制定了高频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本清单”),现予以公布。为做好

关于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公通〔202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局)、公证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各地方公证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证协会: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和中国公证协会制定了高频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本清单”),现予以公布。为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已经公布的公证证明材料清单与本清单列明的证明材料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就本清单之外的公证事项制定证明材料清单。

二、各地要督促指导公证机构落实本清单,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证明材料信息,不得让当事人重复提供。

三、根据公证执业实际,需要在本清单之外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员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主动收集。依职权无法完成证明材料收集,导致不符合公证书出具条件的,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本清单明确的是当事人应当提交公证证明材料的范围,是公证审查的基础材料,不影响公证机构的审查范围、审查责任和审查结果。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中国公证协会

2021年8月28日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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