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属单位、中央在湘单位项目,分别经省相关主管部门、中央在湘一级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直接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2、市州(不含省财政直管县)项目,由市州经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初选后,联合行文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3、省财政直管县市项目,由县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初选后,联合行文直接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并抄送所在市经信、财政部门。
4、各市州、省财政直管县市上报的工业设计项目、医药食品项目分别由各级经信部门产业科(股)、医药食品科(股)初审后,交投资科(股)汇总,并经当地财政部门企业科(股)共同审核后统一上报,并同时将相应的项目汇总表分别报送省经信委产业政策处、消费品工业处,省财政厅企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