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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取缔“地条钢”企业相关工作的实施方案简介

2022/07/1687 作者:佚名
导读:关于切实做好取缔“地条钢”企业相关工作的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取缔“地条钢”的总体要求,为切实做好取缔及相关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的

关于切实做好取缔“地条钢”企业相关工作的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取缔“地条钢”的总体要求,为切实做好取缔及相关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254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督查组在唐督导检查电炉企业的指示精神,依法严厉打击“地条钢”非法生产行为,坚决彻底全面取缔“地条钢”生产企业。同时,按照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客观公正、严格标准的原则,对清理过程中停产的,符合环保、产品质量及安全生产要求的合规电炉企业,有序做好复产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坚决彻底取缔“地条钢”生产企业。对经排查已认定为“地条钢”生产企业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两断三清”的要求对其予以拆除,做到断水、断电,拆除清理生产设备、动力装置和产品。

(二)坚决彻底拆除铸造企业连铸机。对采用感应炉(中频炉、工频炉)熔化,并配有连铸机的铸造企业,必须全部拆除连铸机设备。

(三)坚决彻底拆除轧钢企业感应炉及连铸机。对配有感应炉(中频炉、工频炉)、连铸机的独立轧钢企业,必须全部拆除感应炉(中频炉、工频炉)和连铸机设备。

(四)严格整治规范电炉炼钢企业。对国务院批复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河北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报告》(冀政呈〔2016〕20号,以下简称冀政呈〔2016〕20号)名单内的电炉企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委托国家级专业机构对电炉炼钢企业进行认定,被认定为“地条钢”的,按照“两断三清”要求,坚决彻底取缔到位。

(五)严格甄别已提出异议的电炉企业。对于已提出异议的带有连铸机设备电炉企业,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依法委托国家级专业机构进行认定,被认定为“地条钢”的,按照“两断三清”要求,坚决彻底取缔到位。

三、工作步骤

(一)组织认定(2月24日—2月28日)。由国家级专业机构对冀政呈〔2016〕20号文件名单内的电炉企业和已提出异议的电炉企业逐一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

(二)组织拆除(3月1日—3月10日)。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负责,一是对经排查已认定的“地条钢”企业拆除取缔工作进行“回头看”,按照“两断三清”标准,拆除到位;二是对国家级专业机构认定为“地条钢”企业的,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取缔拆除;三是对铸造企业配有的连铸机和独立轧钢企业配有的感应电炉和连铸机,要全部组织拆除到位。确保做到不存死角,不剩盲区,不留隐患。

(三)组织验收(3月11日—3月17日)。一是取缔验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拆除取缔“地条钢”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将拆除取缔企业名单、清除设备规格和数量、现场影像资料,经当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二是复产验收。按照本方案工作任务要求,对已完成整治的合规电炉企业,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向市政府提交企业复产验收申请,市政府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质监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复产验收标准,对申请复产企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督导检查(3月18日—3月24日)。由市政府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质监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成立督导检查组分组对取缔“地条钢”和合规电炉企业复产工作进行全面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地条钢”企业是否按照“两断三清”要求全部拆除取缔到位,铸造企业配有的连铸机和独立轧钢企业配有的感应电炉和连铸机是否全部拆除到位,以及合格企业复产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由市政府对取缔“地条钢”生产企业等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部署,并成立专项督导检查组,督导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对此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成立取缔“地条钢”生产企业和合规电炉企业复产工作组,切实做好取缔“地条钢”和合规电炉企业复产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为本辖区取缔“地条钢”和合规电炉企业复产工作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彻底取缔“地条钢”企业,依法依规依程序做好合规电炉企业复产工作。同时,要积极化解矛盾,确保企业稳定和社会稳定。

(三)明确部门分工。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本方案要求,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实做好拆除取缔“地条钢”和合规电炉企业复产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规范引导。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认真制定合规电炉企业复产验收标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代表市政府委托国家级专业机构对属于冀政呈〔2016〕20号文件名单内的4家电炉企业性质进行认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复产企业工艺装备验收标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复产企业环保验收标准;市质监局负责制定复产企业执行相关产品标准等复产验收标准;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复产企业安全生产验收标准。

(四)确保公正公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本着客观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将验收合格复产的企业名单,以及“地条钢”拆除取缔、电炉企业规范整治情况,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五)严格责任追究。对取缔“地条钢”工作落实不力、行动迟缓、失职渎职、瞒报漏报和非“地条钢”电炉企业不符合复产标准而复产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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