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于2015年11月30日由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公布,《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资委、法制办等部门制定,经报请国务院同意,并经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审议通过。
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等配套文件,售电侧改革后,参与竞争的售电主体可分为三类:一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二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三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低供电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