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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环保局: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已列为2004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重点,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控制水污染物的排放,保护水环境,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现场监督检查,环境监测部门要加强监督性监测。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有机污染物、悬浮物和大肠杆菌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各级环境监察部门于2004年5月25日前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并将所辖区域内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同时要将已立项和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汇总说明地点和设计规模。
三、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自动监控管理。2004年12月30日前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工作,并安装流量计、COD(或TOC)自动监控设施。对逾期拒不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依据《水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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