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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2022/07/168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三条 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由招标单位组织与设备需方签订经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为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合同一起有效。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中标后,如果撤回投标文件拒签合同,作违约论,应当向招标单位和设备需方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中标金额的2%。可将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中标通知发出后,设备需方如拒签合同,应当向招标单

第二十三条 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由招标单位组织与设备需方签订经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为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合同一起有效。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中标后,如果撤回投标文件拒签合同,作违约论,应当向招标单位和设备需方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中标金额的2%。可将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中标通知发出后,设备需方如拒签合同,应当向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为中标金额的2%,由招标单位负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生效以后,双方都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价或变更合同内容;如果发生纠纷,双方都应当按照《经济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合同生效以后,接受委托的招标单位可向中标单位收取少量服务费,金额参照物资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物调字205号文件规定,一般不超过中标设备金额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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