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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安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简介

2022/07/1681 作者:佚名
导读:通知内容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用不超过10年的时间,基本解决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让符合条件、急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买得到基本住房,最低收入家庭能够住上廉租住房。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 (一)合理控制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总量。

通知内容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用不超过10年的时间,基本解决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让符合条件、急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买得到基本住房,最低收入家庭能够住上廉租住房。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

(一)合理控制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总量。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安排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计划,对城镇年度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实行总量控制。

(二)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发展规划,核定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并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落实到具体项目。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面积20亩,分期建设,第一期建设面积约0.6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70套,廉租住房30套。

(三)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位于德安县第三小学旁,政府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户型设计为二室二厅和一室一厅,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按75平方米以下控制。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按45平方米以下控制。

(五)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采取以下方式建设:

由县政府成立专门机构,直接负责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六)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建设质量和小区环境上不低于同期上市普通商品房建设的标准,做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环境优美、便利节能。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单位对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为居民营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的生活环境。

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价格标准和供应对象

(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由物价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项目进行核实后向社会公布。根据我县中低收入家庭8至10年努力的实际购买能力能够买得起75平方米住房的要求,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销售限价为760元/平方米。

(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免征中小学基建附加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政设施配套费、环保费、余土费、自来水验审费、白蚁防治费、防雷设施验收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减半征收工程质量监督费。

(九)本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供应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

1.县城镇户籍满5年并在当地实际居住5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960元(含3960元);

3.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二、廉租住房供应对象条件:

1.县城镇户籍满5年并在当地实际居住5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400元;

3.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

家庭中的人均住房面积8平方米以下、户主年龄50周岁以上、残疾人、烈军属、劳动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优先供应。

(十)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租住廉租住房。

1.已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的;

2.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的;

3.从外地调入,在调出地已参加房改购房或享受过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

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5.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暂不向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出售、出租。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办法和廉租住房分配办法。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廉租住房分配按照“个人如实申

请、社会群众评议、房产部门管理、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纠”的原则,采取“四道程序、三道把关、三榜公示”方式供应。

四道程序:个人申请、社区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三道把关:社区把好初审关、乡(镇)人民政府把好复审关、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把好审定关。

申请人到社区领取申请登记表,并携带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其他的由社区负责出具),向社区申请,由社区组织初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复审、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三榜公示:

1.第一榜公示:在社区初审完毕后,以社区为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对有异议者由社区组织调查。

2.第二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完毕后,由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号(编号当年度有效),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对有异议者由乡(镇)政府组织调查。

3.第三榜公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予以确定,公开摇号确定后,由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政府网站或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对有异议者由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查。

公开摇号时邀请公证人员、申请代表参加。同时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受理信件投诉,全过程接受群众监督。

四、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监督管理

(十二)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房屋总价;国土资源登记部门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并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十三)经济适用住房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次,已购买经济适应住房的,原居住公有住房由政府统一收回用于廉租住房。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不允许上市交易,如需出售,由政府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收购,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十五)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严禁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和出租,一经查实,由政府原价收回。

(十六)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购买、租赁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批准文书和土地用途,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标准的违法行为,由物价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租赁廉租住房的,由当地政府责令限期收回,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十七)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购、骗租者,经查实,立即取消住房资格,政府

追回已购(已租)住房,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租赁廉租住房,由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给予行政处分。

(十八)对审核不严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十九)成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十)县监察局、县房管局、县发改委、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民政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蒲亭镇、宝塔乡、河东乡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积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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