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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港口输煤皮带机防火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章 明火管理

2022/07/16150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五条 煤码头区域内杜绝一切明火,严禁使用明火炉、电炉、电热器具。禁烟场所应设置明显禁烟标志。 第十六条 煤码头区域内明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对皮带机进行明火作业,必须报经港口公安消防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其他部位的一般明火作业由安技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明火作业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由公安消防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签发动火许可证; (二)符合公安消防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动火安全

第十五条 煤码头区域内杜绝一切明火,严禁使用明火炉、电炉、电热器具。禁烟场所应设置明显禁烟标志。

第十六条 煤码头区域内明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对皮带机进行明火作业,必须报经港口公安消防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其他部位的一般明火作业由安技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明火作业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由公安消防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签发动火许可证;

(二)符合公安消防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动火安全保证措施;

(三)备齐消防器材;

(四)设专人看火,作业完毕及时清理余火。

第十八条 对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动火作业,港口公安消防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视情节做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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