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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档案的通知简介

2022/07/16174 作者:佚名
导读: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环保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的规定,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有效性认定,应有相关的证明材料。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各市要结合国家环保总局的相关规定和省环保局印发的《关于建立“十一五”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台帐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环保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的规定,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有效性认定,应有相关的证明材料。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各市要结合国家环保总局的相关规定和省环保局印发的《关于建立“十一五”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台帐的通知》(冀环办发[2007]181号),尽快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档案,确保每项减排措施都有相应的档案资料,污染减排措施档案内容和要求见附件。

省环保局每季度对各市的污染减排档案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污染减排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档案材料明细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档案材料明细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增的COD削减量档案内容

(一)档案材料目录。

(二)削减量计算书。

(三)污水处理厂设计文件、批复文件、处理工艺、建成投运时间、验收报告等有效文件资料。

(四)支持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果的有效数据。

1.若有自动在线监测。需提供污水处理厂自动在线监测的进出口流量和COD浓度数据,并随机抽调10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记录的进出口水量和COD浓度。

2.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

3.污水处理厂内部日常测定的进出口水量和COD浓度数据,生产用电记录、污泥产生量记录等。

4.主要设施拍摄照片。

(五)对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改建、扩建等增加污水处理能力和提高治理效果的,提供新增管网长度、扩容能力、污水回用量以及回用工程运行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

二、企事业单位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新增COD削减量档案内容

(一)档案材料目录。

(二)削减量计算书。

(三)支持设计处理能力、批复文件、处理工艺、建成投运时间等的有效文件。对于实施工艺改进、清洁生产、再生水利用的,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生产调度记录、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记录等。

(四)支持实际处理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果的数据。

1.若有自动在线监测,提供自动在线监测的污水流量和COD进出口浓度数据。

2.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

3.企事业单位内部污水治理工程日常运行和监测的有效记录。

4.主要设施拍摄照片。

(五)对于实施工艺改进、再生水利用企事业单位的,提供相关资料和监测数据等文件资料。

(六)实施清洁生产削减COD企事业单位的,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方案实施情况说明、达标排放前后情况、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及完成情况,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清洁生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验收报告。

(七)提供纳入上年环境统计和非“三同时”项目的证明材料。

三、产业结构调整新增COD削减量档案内容

(一)档案材料目录。

(二)削减量计算书。

(三)关闭企业污染物排放上年度统计资料,关闭前监测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出具关闭前的生产能力。

(四)提供被取缔关停的相关资料,主要是当地政府取缔关停的文件,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吊销证明,供电部门下发的停电通知或出具的断电证明。

(五)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取缔关停的记录、照片等。

(六)提供关停企业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以及当年实际排放量,关闭前的监测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关闭前生产能力及上年度实际产量证明。

四、燃煤电厂新增的SO2削减量档案内容

(一)档案材料目录。

(二)削减量计算书。

(三)提供:燃煤电厂机组投产日期、核查期实际发电量(供热量)、耗煤量、脱硫工程168小时的移交记录、煤炭硫份、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记录情况、脱硫电价等。

(四)支持燃煤电厂脱硫工程的实际处理情况的相关材料。

1.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烟气量和进出口SO2浓度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并随机抽调的10天自动在线监测数据。

2.入炉煤质化验单。(平均每月至少三份)

3.各级环保部门对燃煤电厂脱硫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

4.企业内部日常监测的脱硫装置烟气量和进出口SO2浓度。

2100433B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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