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保障性住房分配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的通知》和《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确保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根据领导指示,请各地迅速组织开展一次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各地所有在建和已竣工的保障性住房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参建各方主体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执行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制度情况;
(二)参建各方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执行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等;
(三)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和复检制度执行情况;
(四)工程主要使用功能质量情况、分户验收情况、终身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三、检查方式
由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采取“拉网式”检查方式,对所辖区域内在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开展全面自查。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自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迅速行动,认真围绕督查内容和重点,做好全面自查工作。
(二)各地在自查过程中,要认真总结工作成效,深入分析当前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并形成自查情况报告;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三)各地自查情况报告务于2月20日前报省质监总站。
省厅将于3月份组织开展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巡查,将对各地开展自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