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对供电煤耗高出同类机组平均水平5克/千瓦时以上的煤电机组实施综合升级改造。重点支持满足下列条件的机组申报国家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一)单机容量大于10万千瓦、小于100万千瓦。
(二)投产运行2年以上。对20万千瓦级及以下纯凝机组,除供热改造外,服役运行年限在15年以内。
(三)供热改造项目,单台机组供热能力达到工业热负荷70吨/小时或采暖热负荷240万平方米以上。
(四)单台机组预计年节能量超过7500吨标准煤。
综合升级改造项目的年节能量包括发电降耗、供热改造提效两部分(具体计算详见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