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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扩权县环保局:
为贯彻全国、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环保工作会议精神,全省环保系统要迅速行动起来,严厉打击并坚决遏制企业违法排污、违法建设问题。经研究,决定于五月份开展违法排污企业集中排查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违法排污企业集中排查行动的重点
(一)集中排查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污问题。在2006年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工业排污口的工作基础上,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停业(产)或关闭;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重点对沿河、沿海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消除隐患。
(二)集中排查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一是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二是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停止建设。三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四是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五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七是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同时,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
(三)集中排查涉铅、造纸等重点行业环境违法问题。一是对涉铅的开采、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铅矿开采企业,一律停止生产;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依法予以关闭;对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铅冶炼项目和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的铅再生回收建设项目,一律取缔。二是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彻底淘汰1.7万吨/年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一律做到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对政府下达的取缔关闭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造纸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三是在抓好涉铅、造纸行业集中排查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筛选1-2个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作为排查重点,对违反产业政策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坚决予以淘汰。
(四)集中排查重点流域、区域以及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环境问题。重点对子牙河水系、白洋淀周边、我省境内京津水源地周围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群众重复访、越级访、集体访、赴省进京访的环境信访案件逐一排查;对2000年以后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情况、在建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情况、已建项目环保验收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二、违法排污企业集中排查行动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环保局要立即成立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集中排查违法排污企业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全局力量,开展排查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集中排查行动实施方案。
(二)加大查处力度。各地在此次排查行动中,要加大查处力度。要采取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普查与抽查相结合、联查与互查相结合、白天查与晚上查相结合、工作日查与节假日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密检查频次,提高执法效果。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排查出的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并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拒不执行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企业有关责任人,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均送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其单位、法人代表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大曝光力度。各地要强化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要邀请当地新闻媒体全过程参加集中排查违法行动。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并将排查和处罚的环境违法企业名单、违法事由、处罚依据、处罚措施以及挂牌督办企业名单,上报省环境执法监察局,同时在各设区市环保局门户网站刊载。
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集中排查违法排污行动,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在集中排查行动中要发挥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环境违法案件转办制度和移送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5月中旬,省环保局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地排查行动的组织领导、方案措施、排查情况、处理结果进行督促检查。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在集中排查违法排污企业行动结束后,认真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谋划和制定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和工作措施,并于6月1日前将集中排查违法排污企业行动工作总结报省环境执法监察局,我局将汇总全省排查行动情况,呈报省委、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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