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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各县级市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0〕36号)中有关城市照明工作要求,推动全省城市照明建设与管理工作上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城市照明上水平工作的认识
开展城市照明三年上水平工作,是巩固城市照明“三年大变样”成果,进一步推进城市照明科学发展、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把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实现城市照明三年上水平工作目标。各地在城市照明上水平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坚持“功能照明亮度分级,景观照明用光分类,集中控制统一管理”的原则,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继续提升和完善景观照明,通过三年上水平工作的实施,在城市照明领域实现建设科学化、管理规范化、维护精细化、服务优质化的目标。
二、大力推进城市照明节能工作
(一)建立城市照明节能监管机制。要进一步强化城市照明节能的监督管理,省厅将着手建立城市照明节能监测网和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照明节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11年,省级主要完成城市照明节能监测综合数据库建设工作,各设区市要完成城市照明节能综合数据台帐和市区主要街道的节能监测统计工作。
(二)推进城市照明节能技术改造。新建城市道路照明工程,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全部采用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技术。要采用高效光源和转换效率达到80%以上的高效灯具、节能型镇流器和控制电器,及先进的灯控方式,停止在城区干道上大范围建设多光源装饰性灯具和无控光器灯具的照明设施(如:多光源花灯、玉兰灯、中华灯等)。新建、改建城市道路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必须达到100%。已建照明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能效标准的,要分期进行节能改造,用三年时间全部完成改造任务,并将改造计划按照附表格式于2011年6月底前报省厅城市建设处备案。
(三)实现城市照明集中控制。实施集中管理、集中控制和分时控制模式,全面提升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管理水平。设区市在2011年底前要全部建成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完善系统节能技术功能,道路照明和政府投资的公益性景观照明集中控制覆盖率达到85%以上,2013年要达到95%以上。县级市在2012年底前要全部建成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2013年集中控制覆盖率达到75%以上。
(四)推广应用高效节能产品。在新建和改造城市照明工程中,鼓励使用高效高压钠灯、LED灯、无极荧光灯等高效照明产品和先进可靠的节能控制技术。各地在城市照明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要优先选用《河北省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推广、限制使用和淘汰产品目录(城市照明产品)》推荐的产品,严格控制限制使用产品的使用范围,严禁使用淘汰产品。
三、切实加强照明工程建设监管
(一)控制景观照明范围和规模。城市景观照明工程设计方案必须通过专业技术论证。要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规定,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等景观照明能耗,严禁建设亮度、能耗超标的景观照明工程,严禁在景观照明中使用强力探照灯、激光灯、大功率泛光灯、大面积霓虹灯、美耐灯等高亮度、高能耗光源和灯具。
(二)严格照明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照明工程的施工和验收必须符合国家《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等有关技术要求,重点强化工程能效标准和节能技术、产品选用措施的审查和验收。凡政府投资建设的照明工程,验收时要委托有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节能技术、平均照度、功率密度值等能效指标的实地检测评估,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验收交付使用。
(三)加强县级照明工程建设监管和指导。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加强县级照明工程建设监管和指导。要规范县级照明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监理行为,加强城市照明工程质量监管,坚决杜绝无设计、无图纸、无审批和超标准工程项目的建设。对于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开展城市照明优质工程评选。为促进全省城市照明工程质量提高,树立典型和样板,省每年进行一次全省城市照明优质工程评选。被评为省城市照明优质工程的,方可申报国家城市照明优质工程。各地要做好有关单位参与优质工程评选的组织申报工作。
四、逐步完善城市照明运行机制
(一)理顺城市照明管理职能。各地要按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城市照明社会公益性和无偿性的特点,统筹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进一步理顺和完善管理体制,将城市照明建设、管理工作统一到一个职能部门,进行集中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
(二)强化城市照明设施监管。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发布的有关标准规范。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改善照明效果,保证城市照明设施完好。要加强对政府提供的公益性的城市道路、景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经费与电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完善照明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检查督导,省里已将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全省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考核。各地要建立本地的考核监管机制,加强对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监管。
附件:已建城市照明设施节能改造计划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