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原文
省委、省政府决定,“十二五”期间在巩固深化已有“双三十”工程基础上,重新筛选单位能耗高、排放总量大、示范作用强的30个县(市、区)和30家企业(名单附后),继续深入实施“双三十”节能减排示范工程,进一步扩大和强化节能减排的引领带动作用。现就推进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紧紧围绕实现全省“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目标,按照“巩固提升、深化拓展、示范带动、全面推进”的原则,以“双三十”节能减排示范工程为引领,坚持改革创新,建立长效机制,完善配套政策,严格考核奖惩,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推动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二、目标任务
(一)重点县(市、区)目标任务。
1.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行政区域内列入省“双千企业工程”的重点节能企业和省控重点排污企业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实施“对标行动”及清洁生产审核。
2.降低能耗排放强度。行政区域内单位GDP能耗、单位GDP排污强度逐年降低;节能建筑占比、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逐年提高,高耗能行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逐年下降;当年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形成的节能减排能力应占到本行政区域当年节能量和减排量的比例有明显提升。
3.实现淘汰落后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按期按要求关停、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和产能,切实推进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转型,结构调整取得实质进展。
4.提升污水处理能力。2012年底前,建立完备的城镇污水汇集、处理系统,县城污水处理厂完成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具备脱磷除氮功能,确保出水稳定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A标准。县城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5%,中水回用率不低于20%;2013年底前,行政区域内省级重点镇和现状人口1万人以上的镇建成污水处理厂。
5.建成垃圾处理体系。2013年底前,建成“村收集、乡运转、县处理”的城乡一体的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不低于85%,垃圾处理系统做到安全运行和达标运行;工业园区(或密集区)实现污染集中治理,并稳定达标达量运行。
6.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农业污染,行政区域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养殖场沼气工程和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化利用工程,污染排放符合总量减排要求。
7.严格执行政策法规。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格执行节能评估与审查、排污总量核定、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格遵守核准、备案有关程序,无违规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8.环境整治取得成效。实施烟粉尘综合治理工程,逐步取消县城建成区内小型燃煤锅炉,实现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大吨位燃煤锅炉限期安装脱硫设施。县城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到2014年,稳定达到二级标准;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逐年改善,到2014年,主要地表水域水质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跨界河流主要监控断面水质稳定达到省、市规划目标要求。
(二)重点企业目标任务。
1.按期完成各级政府下达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2.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到2011年底前,完成安装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污染物达标达量排放。
3.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和产能。对国家明文规定的落后生产设备和产能,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关停淘汰任务。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形成节能能力,在本企业当年节能量中占比达到一定比例。
4.开展节能减排“对标”行动。推行清洁生产,实现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排污强度(指主要污染物)逐年降低,到2013年,主要工序能耗达到省定先进标准,主要产品排污强度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5.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下达方式。
各设区市组织“双三十”单位拟定《“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责任书》,经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省政府批准。省政府与“双三十”单位分别签订责任书。
三、考核机制
(一)基本要求。
1.明确责任主体。双三十”节能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县(市、区)政府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有关县(市、区)要把目标任务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层层分解落实到相关乡(镇)、部门、企业和重点工程措施。有关企业要把目标任务逐项落实到相关部门、车间和具体工程措施。
2.强化年度预审。“双三十”单位每年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地、本企业节能、减排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自评报告报所在设区市政府预审,并分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设区市政府于2月底前将预审意见报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公布考核结果。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双三十”单位上一年度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审批。考核结果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双三十”单位节能减排数据未经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不得自行发布。
(二)考核制度。
1.总体要求。实行“每年一考核、两年一奖惩、五年算总账”制度。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实施办法和年度考核细则。每年第四季度初组织预考核,预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2.考核原则。以“双三十”单位节能减排责任书和每年实施计划为依据,坚持总体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目标完成与实际成效相结合,任务轻重与变化程度相结合,工作考核与群众评判相结合。
3.考核方法。由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考核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奖惩制度。
考核结果分优秀、完成目标和未完成目标三个等次。优秀等次从完成目标的“双三十”县(市、区)和企业中按考核得分排名各取8至10名(各不超过1/3)。考核结果纳入干部绩效考核,作为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1.年度考核优秀的,省委、省政府分别授予“河北省‘双三十’节能减排优秀单位”、“河北省‘双三十’节能优秀单位”和“河北省‘双三十’减排优秀单位”称号,并颁发奖牌、奖金。节能减排目标年度考核为双优秀的、连续两年考核为单项优秀的、连续三年考核为完成等次的“双三十”单位,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可享受省委有关激励干事创业的政策,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在评选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时优先予以考虑。
2.年度未完成节能或减排目标任务的单位,由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预警通知,并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人代表,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间实行区域和企业建设项目禁(限)批;连续两年未完成节能或减排目标任务的单位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上对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政府分管领导、企业法人代表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年度内实行区域和企业建设项目禁(限)批;连续三年或五年算总账时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政府分管负责人引咎辞职,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就地免职,民营企业停产整顿。
3.对在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继续作为“十二五”期间全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工作。大力加强基层统计基础工作和队伍建设,建立适应节能减排考核要求的省、市、县三级统计体系。各设区市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的督导和支持,负责日常监管,及时调度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协调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各“双三十”单位要把节能减排工作摆在首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谋划和组织推动,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责任考核体系,确保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层层分解落实。根据目标任务责任书,“双三十”单位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企业未来5年和分年度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将目标责任进行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相关人员,建立层层负责、齐抓共管的推进机制和责任体系。
(三)完善督导体系。对“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继续实行季度督导、半年调度、年度考核制度。省政府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作调度,督促进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现场检查和业务技术帮扶活动,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单位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每年底组织对各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四)建立激励机制。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都要结合部门职能,制定出台扶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的政策措施(具体激励措施另行制发)。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强化政策机制保障,切实落实激励措施,全方位予以帮扶。“双三十”单位实施的节能减排项目在报请省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先行启动再补办有关手续,各级各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批、土地安排、要素供应、排污权交易等方面给予倾斜,在税费减免、资金扶持、绿色信贷等方面优先支持。鼓励“双三十”单位积极探索节能减排有效机制,适时总结推广实际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特色做法。对在“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开展争先创优。结合重点目标任务推进要求,有计划地开展“双三十”环境质量改善奖、环境综合整治奖、结构调整推进奖和十佳环保守法企业、十佳节能创新企业、十佳污水处理厂、十佳垃圾处理场、十佳节能工程、十佳减排工程、十佳工业园区、十佳减排设施运行单位、十佳清洁生产单位、十佳“对标”单位等专项评选活动。
(六)强化宣传教育。深入总结和推广“双三十”节能减排示范工程的成功经验,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管理和技术进步经验交流,提高全社会的节能环保意识。适时组织研讨和观摩活动,开展分层次、大规模培训,培养一批较高专业素质的节能减排队伍,提升节能减排工作水平。
各设区市要按照国家与省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十二五”时期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推进节能减排任务需求,抓紧组织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双三十”单位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做到任务目标定量化、项目化、责任化,具有操作性、可达性。“十一五”期间的“双三十”单位依然是全省节能减排的重点,继续下达未来五年目标任务,实施常态化管理和考核,每年度一评估,每两年一考核,五年算总帐。其日常督导与考核评估工作由所在设区市政府依照本意见和省有关“双三十”的其他要求组织实施,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检查、抽查,汇总审核各设区市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各市、县(区)都要确定本地区直接管理考核的能耗和排污大户,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重点,明确目标,强化措施,加大投入和监管力度,实行责任奖惩制,全力确保“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此件发至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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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双三十” 节能减排 示范工程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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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印发 2011年4月8日印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