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
按照《关于推进城市照明工作三年上水平的通知》(冀建城〔2011〕223号)要求,自2011年起,每年在全省开展一次“河北省城市照明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申报河北省城市照明优质工程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道路照明单项工程项目投资额在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景观照明单项工程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二)工程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满一年以上;
(三)工程项目在采用节能技术等方面成效显著;
(四)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五)工程项目所采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具备国家节能产品认证,并符合我省城市照明有关节能要求;
(六)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
二、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河北省城市照明优质工程申报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二份);
(二)报当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查验有关资料,盖章确认后报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三、 其他事项
(一)申报截止日期为2011年10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市申报的工程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查,时间拟定于2011年11月份。
(三)申报资料报至河北省照明行业协会,联系人:李智慧,联系电话:。省建设厅联系人:王哲,
申报表格请到河北建设网()“城市建设--通知公示”专栏下载。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