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两河口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宜昌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为保证两河口水库工程建设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两河口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控制范围为坝前高程10590米(正常蓄水位1058米加1米风浪及安全超高)接20年一遇洪水回水线以下区域。
二、在该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其他实物指标,不得扩建和改建在建项目。
三、在该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采矿、采石、取土、植树、开垦荒地等活动。
四、宜昌市及兴山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该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的人口控制工作,人口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凡在本通告发布之后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有关规定自行迁入的人口,一律不得按移民对待。
五、加强工程建设中的通信、道路、机械、输电线路等设施设备和一切标志物的保护,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和擅自搬移。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5年10月14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