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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出让管理

2022/07/16123 作者:佚名
导读:(十)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拟出让土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使用证、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在控制性详规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城市规划部门要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设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十)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拟出让土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使用证、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在控制性详规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城市规划部门要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设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国土部门必须组织完成拟出让宗地的地籍调查和地价评估,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的,应采用公开方式随机抽取。土地估价报告要严格履行电子备案程序,未经电子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不得采用。

(十一)严格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和审批。出让宗地土地出让方案由国土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土地交付时间、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出让起始(叫)价、竞买保证金、底价确定原则以及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和期限等内容。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规划部门核实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确需整合毗邻零星的土地,经政府土地决策机构研究同意后可由相邻土地使用者整合使用,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出让方案的审批由政府常务会、土地管理委员会或专门组建集体决策机构等方式中的一种,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集体决策,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投票结果现场统计并当场宣布,方案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

(十二)严格规范土地出让交易活动。土地出让交易环节应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市、区)工业用地以外的土地出让,因特殊情况不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由市人民政府集体决策,形成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报省政府备案,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土地交易机构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联合申请的,在出让文件中要明确申请人须提交由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并须提交包含有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签订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明确联合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联合竞买(投)协议。对竞得土地后拟注册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申请人须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合同签订方式等内容。

土地出让底价应以土地评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状况,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土地出让底价可以高于或等于出让起始(叫)价,拍卖出让可采取无底价方式;需要设置底价的,在招标开标、拍卖开始、挂牌起始前1个小时内,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专门的底价决策小组集体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出让底价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办理,严禁泄露。

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开竣工、未按合同约定用途或开发利用条件开发建设的,市、县(区)国土部门要在当地媒体和国土资源门户网站、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将其纳入不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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