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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区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意见简介

2022/07/16106 作者:佚名
导读: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D29000-0203-2018-0076 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麻源垦殖场,县直各单位: 2017年,我县出台了《关于推进城区棚户区改造加快城市更新的意见》(万府发〔2017〕4号),经过一年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征收房屋类型不全面等问题。今年(201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D29000-0203-2018-0076 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麻源垦殖场,县直各单位:

2017年,我县出台了《关于推进城区棚户区改造加快城市更新的意见》(万府发〔2017〕4号),经过一年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征收房屋类型不全面等问题。今年(2018年),全县城区棚户区改造任务重、时间紧,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加大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2018年省、市下达我县的棚户区改造任务,结合工作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城区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作如下补充和完善:

一、货币补偿安置标准

(一)住宅套房的补偿

1.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同期商品房均价补偿方式安置的,按征收套房面积加上20%面积奖励,以同期商品房均价计算,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属国有划拨土地性质,则在补偿款中扣缴按规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2.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市场评估补偿方式安置的,由评估机构按该区域相应的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评估价格货币补偿。

(二)住宅栋房的补偿

1.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同期商品房均价补偿方式安置的,按征收正房面积加上20%面积奖励,以同期商品房均价计算,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属国有划拨土地性质,则在补偿款中扣缴按规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2.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市场评估补偿方式安置的,则由评估机构按该区域相应的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评估价格货币补偿。

3.被征收住宅栋房的正房面积认定按照吉府发〔2017〕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商住楼的补偿

1.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同期商品房均价补偿方式安置的,一楼由评估机构按该区域相应的商铺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给予被征收人商铺评估价格货币补偿;二楼(含二楼)以上按征收房屋面积加上20%面积奖励,以同期商品房均价计算,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属国有划拨土地性质,则在补偿款中扣缴按规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2.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市场评估补偿方式安置的,由评估机构按该区域相应的商住楼市场价格进行实地评估,给予被征收人商住楼评估价格货币补偿。

3.被征收商住楼的认定。一楼认定为商铺,二楼(含二楼)以上认定为住房。

二、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标准

按“征一补一”原则实行同产权置换,如被征收人房屋的土地性质属国有划拨,置换后的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被征收人需按规定缴纳出让金;如被征收人房屋的土地性质属国有出让,置换后的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由征收方按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一)住宅套房的产权置换

1.选择由政府建设的国有划拨土地性质安置房。产权调换办法为: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根据“征一补一”原则,按征收套房面积进行等面积套房置换后,征收方按被征收套房面积给予被征收人20%的面积奖励,奖励后若征收套房面积超过安置面积,超出面积由政府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奖励后若征收套房面积小于安置面积,不足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按政府根据不同安置小区制定的优惠价格自行购买(优惠价由房管局按年度建设安置房地段提出,定价幅度控制在每平方米2800—3400元范围内,报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和上缴全部证件后,征收方可根据征收总面积(征收套房面积 20%奖励面积)再给予被征收人20%面积的价格补贴,价格补贴按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执行。

2.选择由政府限价出售的国有出让土地性质安置房。产权调换办法为: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根据“征一补一”原则,按征收套房面积进行等面积套房置换后,若征收套房面积超过安置面积,多出部分的面积由政府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被征收方货币补偿;若征收套房面积小于安置面积,不足部分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政府根据不同安置小区制定的优惠价格自行购买(优惠价由房管局按年度建设安置房地段提出,定价幅度控制在每平方米3800—4200元范围内,报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和上缴全部证件后,征收方可根据征收套房面积给予被征收人20%面积的价格补贴,价格补贴按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执行。

3.选择开发商公开出售的市场商品房。产权调换办法为: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根据“征一补一”原则,按征收套房面积进行等面积套房置换后,若征收套房面积超过商品房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由政府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若征收套房面积小于商品房屋面积,不足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按所置换的商品住宅的市场价自行购买。

(二)住宅栋房的产权置换

正房面积产权调换方式按照住宅套房的产权调换办法执行,被征收住宅栋房的正房面积认定按照吉府发〔2017〕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商住楼的产权置换

按照店房分离的方法。一楼实行“征一补一”商铺调换,不足或多余面积按评估价实行货币结算。二楼(含二楼)以上房屋按照住宅套房的产权调换办法执行。

三、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有以下两种补偿标准供被征收人选择:

1.按照万府发〔2017〕4号文件规定,对被征收人按征收面积800元/平方米给予房屋被征收人装饰装修货币补偿。

2.按房屋征收面积由评估机构根据市场价进行评估,给予房屋被征收人装饰装修货币补偿。

四、住宅栋房院落土地及被征收房屋附属物的补偿安置标准

1.住宅栋房所含院落土地的补偿均按该区域相应的市场价格进行实地评估,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2.住宅套房、住宅栋房、商住楼在征收中所涉及的附属建筑(车库、储藏室、厨房、围墙、水井等地上附着物)均按该区域相应的市场价格进行实地评估,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3.被征收套房有储藏间(或车库)的,且在安置房小区也建有储藏间,可选择“征一补一”方式进行产权调换,不足或多余面积按评估价实行货币结算。

五、临时安置、搬迁等费用补偿安置标准

(一)临时安置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征收正房面积予以8元/平方米"para" label-module="para">

(二)搬迁等费用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费用的,给予被征收人每户1000元搬迁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再给予被征收人1000元奖励。水电及网络搬迁费每户1300元包干。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七、本意见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县房管局、县国土局负责解释。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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