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新型建筑工业化是通过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一体化和管理信息化,将建筑建材、设计、建造和管理全过程联结为一体化的产业链,对优化施工环境,促进建筑节能,提高建筑品质,促进产业转型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根据《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52号)、《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工业化生产方式为核心,以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预制部品部件、集成化装修等为重点,通过政府引导和培育,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推进建筑、建材行业深度融合,进一步提高科技含量、生产效率和建筑品质,实现建筑全寿命周期价值最大化,带动建材、节能、环保等相关产业同步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
计划到2018年,全市建成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2个,年产10万立方米预制砼构件或2万吨钢结构构件,产值超3亿元;全市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新开工保障性住房占当年全市新开工保障性住房比例不得低于30%;全市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新开工房屋建筑面积逐年增加,2016年、2017年、2018年分别达20万平方米、30万平方米、40万平方米;各地加大向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项目的供地力度,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供地面积占年度总供地面积比例逐年提高,2016年、2017年、2018年分别不得低于5%、7.5%、10%;有效推进集成化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领域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
三、政策措施
(一)支持生产基地建设。
1. 市委、市政府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二、三产业的优惠政策,适用于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企业。
2. 2016年6月底前,市国土资源、规划主管部门配合市建设主管部门做好生产基地布点规划、土地出让方案制定等工作。
3.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出让采砂、制砂经营权时,应在出让文件中明确设置同等报价生产基地优先、优惠条件。
4. 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将生产基地列为散装水泥使用先进企业,享受有关奖励资金。
5. 墙改主管部门应指导生产基地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论证和有关政策奖励申报工作。
6. 质监、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产基地的指导,加快产品论证审批工作。
7. 教育、科技、建设主管部门应引导生产基地联合大专院校开展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攻关工作,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科技创新扶持政策。
(二)推进项目建设。
1. 国土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联合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工作目标,做好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项目的年度供地计划及具体地块出让方案。
2. 对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要求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项目,建设单位主动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如采用外挂式预制外墙的,在办理规划审批时,预制外墙实体部分(不超过计容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容积率核算。上述奖励内容应在土地出让条件及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
3. 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1%交纳。
4. 内外墙、楼梯和楼板均采用预制装配式构件且单体预制装配化率达30%的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可享受市政府重点项目优惠政策(先征即返50%专项基金,余额待工程完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5. 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绿色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绿色工地、优质工程等评审工作时,应优先考虑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审核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时,应将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业绩列为信用加分项。
(三)加强监管服务。
1. 完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向上沟通、联系,及时、有效协调解决新型建筑工业化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 加强部品生产管理。大力推广应用国内外新型建筑工业化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建设主管部门应联合质监等主管部门,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及部品构件生产关键环节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3. 确保运输畅通。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优化超大、超宽部品部件(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运输审批服务。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工业、城建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配备专业力量,加快工作推进。
(二)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资源,广泛开展新型建筑工业化专题宣传。采取会议研讨、现场观摩等方式,积极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生产企业以及广大群众开展政策宣传,普及新型建筑工业化知识,提高社会认知度。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宣传专项资金,为开展宣传工作做好经费保障。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本实施意见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分解目标、落实举措,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市级层面将加强工作指导、督查和考核,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将各项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五、附则
本实施意见所指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主要是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建筑和装配整体式钢结构建筑。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建筑,是指部分或全部采用预制混凝土部品构件,在施工现场采用装配或装配、现浇相结合方式建造的居住建筑和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建筑单体装配化率(指墙体、梁柱、楼板、楼梯、阳台等结构中预制构件所占的比重)应不低于15%,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的梁、板等构件宜采用预制构件。
装配整体式钢结构建筑,是指梁、柱和支撑等构件采用钢构件,柱也可采用钢管混凝土柱,楼层板采用压型钢板组合楼板、钢筋桁架组合楼板或混凝土叠合楼板的住宅建筑及钢结构学校、医院、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
其他不属于以上两类的,应经过市新型建筑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和认定。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