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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简介

2022/07/1681 作者:佚名
导读: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增强环境监察考核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依据《河北省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2008〕270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2012年全省环境监察重点工作安排,现将重点考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方式 本次环境监察考核工作采用省考评与各市自评相结合的方式,分为同步开展、相互对接、书面反馈、全省通报四个阶段,严把考核质量关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增强环境监察考核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依据《河北省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2008〕270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2012年全省环境监察重点工作安排,现将重点考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方式

本次环境监察考核工作采用省考评与各市自评相结合的方式,分为同步开展、相互对接、书面反馈、全省通报四个阶段,严把考核质量关,全面、真实地反映各设区市环境监察工作水平。

二、考核内容

(一)重点考评内容。重点对下述15项指标指定内容,以日常管理、执法检查过程中掌握或形成的各类统计报表、记录、资料为主要评分依据进行定量考评。

1、省环保厅统一部署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情况(指标1)。重点考评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2012年环境安全百日大检查、全国湖库型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秸秆禁烧专项执法检查、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重点污染源严查行动等执法检查中信息的(详见附件)报送情况。

2、省环保厅交办件办结情况(指标2)。重点考评以省环保厅通知(函)、省环监局函、督查通知书、环境信访件转办单、电子邮件转办、网上舆情转办等六种形式交办、转办的案件,按时办结、报送情况及按要求办理情况。

3、环境监察报告制度执行情况(指标3)。重点考评环境监察政务信息按要求报送情况(包括年报、月报、年度工作总结等),以《河北省环境监察信息》采用情况,《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领导接访、干部下访情况统计表》年报、半年报、环境信访月报、举报奖励季报、环境监察工作情况报表、年度工作总结报送为主要考评依据。

4、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情况(指标4)。重点考评各设区市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及申请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处理情况(指标6)。重点考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处理情况及信息报送情况,以2012年第一、二、三、四季度全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的四期通报(环办函〔2012〕428号、环办函〔2012〕850号、环办函〔2012〕1175号等)通报数据作为主要考评依据。

6、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工作开展情况(指标7)。按照2012年度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汇审考评工作以及全省2012年度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考评工作为依据进行考评。

7、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情况(指标8)。重点考评各设区市对《2012年全省环境监察工作要点》部署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落实情况,以各市报送的《年度工作总结》中“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章节描述”及环保部夏秋季秸秆禁烧卫星数据为考评依据。

8、环境监察工作制度执行情况(指标9)。重点考评设区市级环境监察人员岗位培训率(以“全国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系统”中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参加环境保护部、省级岗位培训合格的人数占2012年度市级环境监察机构人员编制数的百分比计)和2011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方案的执行情况,以完成项目方案的机构占项目涉及机构总数的百分比计算。

9、稽查工作开展情况(指标10)。重点考评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深入推进情况及信息报送情况和排污费稽查工作,以各市报送的《年度工作总结》中的内容与省下发文件提出的相关要求符合程度为依据。

10、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情况(指标11)。重点考评各设区市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建设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与省环保厅联网情况、30万千瓦以上电厂自动监控情况、国控省千家企业的自动监控情况、向省环保厅监控中心传输数据的稳定连通率五项指标,以环保部门户网站中“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进度汇总表”作为考评依据。

11、辖区环境监察队伍管理情况(指标12)。重点考评持证上岗率和岗位培训率两项指标。

12、辖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情况(指标13)。重点考评各设区市辖区内县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以验收达标机构占辖区机构总数的百分比计。

13、辖区“12369”举报网络建设情况(指标14)。重点考评各设区市辖区内县级“12369”环保举报热线特服号开通率和县级“12369”管理系统使用率,以我厅信访办2012年抽查结果为考核依据。

14、受到表彰奖励情况(指标15)。重点考评各设区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受到国家、省级表彰奖励情况。

15、受到通报批评和处罚情况(指标16)。重点考评环境监察机构或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国家、省级通报批评、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

(二)自评内容。各设区市应严格按照《考核办法》确定的16项指标进行自评。涉及省环保厅重点考评的15项指标,可参考上述考评事项和考评依据,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自评。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环境监察考核工作。各设区市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考核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开展环境监察考核自测评分工作,认真梳理本辖区内相关工作,于2013年4月7日前报送《2012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考核自测评分报告》。

(二)认真细致做好环境监察考核工作。各设区市在报送自测评分报告时,应对照考核指标,逐条提供量化的“考核指标说明材料”和证明材料,做到加分、扣分依据充分。

(三)客观公正反映全年环境监察工作。各设区市在自评工作中,要严明考核工作纪律,如实反映全年环境监察工作成绩,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文件文号或发文日期,杜绝谎报、瞒报行为,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我厅将在2013年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中,结合各设区市自测评分报告报送情况和考核指标证明材料提供情况,确定部分设区市进行交叉稽查。

联系人:省环监局办公室 李远

附件:2012年度全省环境监察工作考核重点考评指标(从河 北省环保厅网站“执法监察”栏目中下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3月25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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