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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节水灌溉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办法正文

2022/07/16129 作者:佚名
导读:兵团节水灌溉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全面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进程,根据中央〔2005〕1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水利部《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结合兵团实际,制定兵团节水灌溉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节水灌溉工程是指喷、微灌工程、小型扬水站工程及机电井。 第三条 节水灌溉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主要

兵团节水灌溉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全面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进程,根据中央〔2005〕1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水利部《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结合兵团实际,制定兵团节水灌溉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节水灌溉工程是指喷、微灌工程、小型扬水站工程及机电井。

第三条 节水灌溉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是通过拍卖、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有偿出让节水灌溉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使其由国家、集体所有或经营转变为个人或法人所有或经营,实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行新机制。

第四条 水利、发改、财务、国资等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推进节水灌溉工程改革。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把握改革的进程,要在认真进行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组织,稳步推进;发改、财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投资政策,扶持职工自建、自管、自用小型水利工程,推动民主管理和良性运行;国资部门要加强节水灌溉工程设施产权转移过程的指导,规范操作程序。

兵团节水灌溉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办法第二章 改革的对象与原则

第五条 兵团节水灌溉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对象主要是兵团节水灌溉工程中的喷、微灌工程中的首部、地下管网、地面节水器材及机电井、小型扬水站。

第六条 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确定改革方案。按照明晰所有权,放开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要求,以加强工程管理,提高效益为目的,宜包则包,宜租则租,宜卖则卖,宜股则股。

第七条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晰产权。在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要保证国有和集体资产不流失。各师水利部门要会同财务、国资等部门制定回收资金使用的具体实施细则,保证回收资金真正用于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形成水利工程建设的良性循环。

第八条 坚持公正、公平和公开的竞争原则。要广泛听取现有受益户的意见,确定管理体制方案,确定租赁费、承包费及拍卖底价,进行公开拍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活动,并确定节水灌溉工程改制后的经营者。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设施,要按照规范股份合作制的要求建立用水户管理组织。

第九条 坚持政策引导、依法治水的原则。节水灌溉设施管理体制改革,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水利法规和政策,坚持依法办事。所有承包、租赁、拍卖和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水利设施,都要签订合同并依法进行公证。

兵团节水灌溉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办法第三章 改革的形式与程序

第十条 节水灌溉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严格履行法律程序,在对工程现状及资产经营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和搞好宣传动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改革的范围、形式与方案。

第十一条 对于重要的单个工程管理体制要大力倡导股份合作制形式;对于一般性的单个设施,要大胆采取租赁和拍卖管理权、使用权的形式进行改革。节水灌溉工程设施使用权拍卖、租赁、承包期限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还应与土地长期固定相统一。

第十二条 节水灌溉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形式,按照调查摸底、界定产权、资产评估、确定方案、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报批备案、建档立卡步骤组织实施,规范化操作。

(一)节水灌溉工程的产权根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水利工程资产产权界定为国有资产的,由团场暂行出资人权利,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资产评估、拍卖标的以及改制后水价、工程管理制度的确定,必须由团场、连队干部、水利部门和职工代表组成专门班子,共同拟定方案,进行民主决策,并报师水利部门批准。涉及国有资产的,报师国资部门批准。

(三)对工程拍卖的底价评估要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对于机井、喷、微灌工程首部、地面节水设施、扬水站等的评估,应根据工程原造价,扣除折旧费,结合灌溉作用和效益作价。

(四)采取公开竞争形式确定新的承包、租赁和竞买者。承包、租赁费和拍卖价格要合理,坚持公开招标,平等竞争,当场公证。

(五)起草合同,明确团场和承包、租赁和竞买者责、权、利。以合同为纽带,强化管理。

(六)强化档案管理。改制中形成的合同、规章制度等资料,由团场集中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工程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竞争,在其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最终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

兵团节水灌溉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办法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水利设施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师、团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五条 承包、租赁经营节水灌溉设施者,享有经营管理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购买和新建节水灌溉设施者,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允许继承和转让。不得擅自改变水利工程用途。

第十六条 设施所有者或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服从行政主管部门防洪抗旱调度,服从水利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违反合同者,团场可依法中止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从大中型水利工程调配水量灌溉的节水灌溉工程,要服从水利主管部门水量的统一调度,合理发挥本工程的效用,顾全大局,提高灌区的总体效益。师水利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节水设施的管理和支持,提供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服务。

兵团节水灌溉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办法第五章 改制后的节水灌溉工程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水价,物价、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改制工程水价的监督,确保水价要反映成本,并充分考虑农业用水户实际承受能力。

第十九条 节水灌溉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水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合同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营者严格履行合同。对违反合同者,水利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改正,情节严重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国家、集体所有的节水灌溉工程出让所得资金,应专项用于当地节水灌溉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团场可从国有节水灌溉工程产权出让所得资金中提取3%用于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承包、租赁工程经营者投资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前,应与工程所有者议定产权归属等问题。合同期满后,新增固定资产需重新定价的,由团场组织对固定资产评价,进行合理、公平定价。

兵团节水灌溉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办法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凡构成损坏节水灌溉工程的不法行为,可参照《水法》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兵团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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