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原区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以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由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公共客运职责划给区交通运输局。
(四)将原区建设局承担的区环境卫生管理所管理职责划给区城市管理局。
(五)增加住房管理职责,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六)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职责。
(七)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职责。
(八)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九)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