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抢抓全省全面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机遇,深入分析和研究我市建筑业现状,以解决就业为前提,以提高建筑业产值、培育建筑企业综合竞争力为核心,明确目标,落实措施,凝心聚力、真抓实干,推进建筑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努力实现我市由建筑大市向建筑强市的转变。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建筑业规模进一步壮大,产业结构更加合理,市场占有率明显提高,力争实现建筑业总产值超过300亿元,建筑业增加值超过80亿元,建筑从业人员超过30万人。
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转型升级,力争拥有建筑业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1家,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8家,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2—3家;
培育年产值20亿元以上企业2家,10亿元以上企业6家;累计创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20项以上,累计创省级工法10项以上。大力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引导和鼓励建筑企业转变经营理念,加大力度开拓市外市场,力争建筑企业域外产值占建筑业总产值的比例超过30%。
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更加完善,企业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和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更加健全完善。
二、扶持政策
(一)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建立建筑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建筑产业园,集中建设规模建筑企业及产业办公、设计、研发、商务、仓储、人才用房等园区设施。整合建筑装备制造、建材生产、设计咨询、行业服务、质量检测、资金物流等要素,引导建筑企业集聚发展,努力形成建筑经济新的增长极。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按照扶优扶强、做专做精、提高产业集中度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发展格局、培育竞争优势、增强发展动力。扶持高等级资质企业、专业企业发展,形成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比例协调、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的建筑业发展格局。加强分类指导,整合各种资源,支持重点扶持企业和成长性企业发展,在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建筑企业向高资质发展,鼓励企业向交通、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非传统方向拓展,鼓励建筑企业转型、兼并、重组和向总承包方向发展,鼓励企业向房地产、建材、装备制造、维护服务等上下游产业链延伸。
培育建筑业重点扶持企业。制定内江市建筑业重点扶持企业评选办法,根据建筑业产值、上缴税金等考核指标,每两年评选一次我市20家建筑业重点扶持企业,给予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培育和完善建筑市场中介体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中介机构,清理和废除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行政垄断,促进中介服务企业不断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鼓励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等中介服务企业联合重组或互补合作,拓宽服务领域。探索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模式,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率先推行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以代建的方式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鼓励引进市外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其公司总部可以优先进驻建筑产业园。加快推进企业结构调整,鼓励发展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建筑企业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建筑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建筑企业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在本市公开招投标项目中,允许施工企业选择银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供投标担保和合同履约担保,同时招标人应向中标人提供相应形式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立加快工程款结算速度督促机制,加快企业资金回笼。加大对建设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恶意不退工程质量保修金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竞争力强、信誉好、业绩优的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提高信贷授信额度或优惠贷款利率。推行银行以项目负责人资产和项目合同等为抵押的项目贷款品种,及时为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和工程保函。建筑企业可采用银行保函和工程担保函作为保证金缴纳形式。
治理规范各类涉企收费、评比达标表彰、向企业要求捐赠和赞助行为,控制各类涉企检查行为。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并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市重点扶持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中,可以银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供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
对必须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等市政府批准不公开招标的本级政府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应急工程,在符合资质要求的本市重点扶持建筑企业中公开抽签确定中标人,下浮率不低于上年我市同类工程公开招标平均下浮率。
(四)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企业通过战略合作、校企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大科技创新力度。
鼓励企业编制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工法,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积极推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鼓励企业设立技术中心,对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因技术创新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可给予相应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