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57号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4年11月15日发布的《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84]农[机]字第42号)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农 业 部 部 长 杜青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王众孚
二○○六年五月十日
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