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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农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农府发[2007]54号)同时作废,在此前所有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