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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过程

2022/07/16144 作者:佚名
导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环境整治的工作部署,按照生态环境部 住建部《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和《江西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工作安排,针对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由于缺少相应的标准、规范的指导而引起的技术选用不规范、处理效果难以保证、监督管理难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环境整治的工作部署,按照生态环境部 住建部《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和《江西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工作安排,针对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由于缺少相应的标准、规范的指导而引起的技术选用不规范、处理效果难以保证、监督管理难以开展等各种问题,制定了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6/ 1102-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进程

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6/ 1102-2019)由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2019年1月,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编制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作建议,由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承担并组成标准编制组,对相关标准和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概况进行初步分析,并根据江西省质监局关于标准制定立项的要求,报送标准讨论稿。

2019年2月,由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发文,对江西省11个设区市已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现状进行函调,对江西已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处理规模、采用工艺、运维管理等内容。

2019年3—4月,在前期摸底的基础上,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现场调研和采样监测工作,掌握目前正常运行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效果,为下一步确定污染物指标分区分级提供依据。在文献整理、现场调研、取样实测、专家咨询、综合分析等基础上,根据提出的标准草案,就标准的适用范围、框架结构、标准分级、控制水平等关键问题进行研讨。依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指南》要求,结合江西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及水环境保护要求,确定标准的适用范围、控制项目与标准限值、监测要求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2019年5月,公布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向社会公众或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开展专家审查,修改完善形成标准报批稿。

2019年6月,对标准报批稿进行行政审查和合法性审查,争取在月底发布实施。

2019年7月17日,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6/ 1102-2019)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2019年9月1日,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6/ 1102-2019)实施。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依据

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6/ 1102-2019)依据中国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规则起草。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起草工作

起草单位: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主要起草人:刘足根、张萌、吴俊伟、夏训峰、张振欣、曾铎、计海鹰、万禀颢、熊名日、周慜、姚娜、冯兵、李铭书、刘慧丽、张慧敏、陈美芬、熊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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