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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义务

2022/07/16201 作者:佚名
导读:  所有权之限制 所谓所有权之限制,是指禁止或限制作为所有权积极权能或消极权能之一面或数面,从而使所有人因此受一定之拘束,并负一定的义务。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限制,包括:①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②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必须符合法律为保护特殊利益作出的具体要求,如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平衡;③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④所有权人负有忍受义务,如承担供役地义务。  

 

所有权之限制

所谓所有权之限制,是指禁止或限制作为所有权积极权能或消极权能之一面或数面,从而使所有人因此受一定之拘束,并负一定的义务。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限制,包括:①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②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必须符合法律为保护特殊利益作出的具体要求,如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平衡;③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④所有权人负有忍受义务,如承担供役地义务。

 

受国家土地用途管制之限制

具体体现在:①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②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③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受国家农地发展权之限制

农村土地从任意性利用转为保护性利用后,为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确立农地发展权应成为属于国家的一项新的财产权利。

农地发展权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它的权源是国家主权。为保护耕地,防止有关组织或部门任意变更农地为非农建设用地,国家直接行使主权性财产权,除确要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由国家按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定程序予以释放外,对使用方为非公益主体的,除给集体和农户以应有的补偿外,还要向国家购买发展权。

设立农地发展权制度是严格有效地保护耕地的需要,是统一协调全国土地的利用与保护、整理与建设的需要;是保护农民利益,调整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的需要。

 

农村土地承包、租赁、股份之限制

农村土地承包、租赁、股份后,农村土地所有者一般只保留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和部分收益权,因而约束了农村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有物的支配力。如在农村土地上设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对该土地上的使用收益即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一定期限内独立排他地进行,而不受土地所有人的干涉。

受特别法律之限制

根据《矿产资源法》和《文物保护法》之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不能包括地下矿藏(甚至地表矿藏)、埋藏物、隐藏物和文物。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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