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同意16个行业部门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劳动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劳部发[1996]3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宣传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
为贯彻《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制,开展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点,1996年3月以前,经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批复同意,农业部、电力部、水利部、地矿部、冶金部、化工部、铁道部、邮电部、煤炭部、国内贸易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中医药局、船舶工业总公司、石化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华供销合作总社16个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成立了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印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行业部门与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工作的协调与配合,沟通信息、互相支持,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研究,同意将上述行业部门成立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实施办法》的文件名称(文号)通知你们,请积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并请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实施办法》印发给地方劳动行政部门。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劳动部综合管理下,加强工作协调与配合,按照统一步骤和程序开展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基础工作,认真组织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做好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同意行业部门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文件名称(略)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冶金工业部、劳动部关于颁发《冶金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6年5月8日 冶人〔1996〕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冶金厅(局、总公司)、黄金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
为了完善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管理的需要,冶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列冶金工业和黄金工业工种范围,并按国家制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冶金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业经审定,现颁发试行。原冶金工业部颁发的《冶金生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国家黄金局颁发的《黄金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颁布后,将按国家职业分类中细类划分和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对此标准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