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统一负责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并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三)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
3.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其应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
4.参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
5.严格按照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四)评审组织单位职责:
1.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做好评审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暂停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
2.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颁证后半年内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向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的建议。
3.聘请评审专家,建立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库,并建立评审人员档案。
4.经安全监管部门授权,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
(五)评审组织单位工作程序: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工作。文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在相应评审业务范围内的评审单位名录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评审单位,将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组织单位函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2.评审完成后,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和评审评分表等材料。
3.经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六)评审组织单位要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认真做好各项评审组织工作。
(七)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见附表1),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