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州公路建设工程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州公路建设工程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州县行政监督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招投标过程应依法进行公证。
第七条 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的投标书后应按规定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正式评审前,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可按规定先进场作预备性、基础性的工作。
评审委员会中必须有招标人的代表参加,招标人的代表应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共同履行评标职责。
第八条 投标书必须经评标委员会的每位成员根据分工进行评审,并经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
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应集中封闭进行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九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组。从全省统一建立的《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并由州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商州发展计划部门组织实施,专家组在评审前24小时内确定。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级以上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谰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包括投标人报价,招标人标底。
招标人标底在开标前由多人编制,开标后24小时内汇总出版,并由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审查,标底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八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赌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九条 评标、定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性审查与算术性修正;
(二)商务和技术评审;
(三)澄清;
(四)确定评标标底和评标价;
(五)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分,提出评标意见,招标人定标;
(六)编写招标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高于评标标底5%的,可视为无竞争性而不进入评比,低于评标标底15%的,可视为低于成本价不进入评比。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发现下列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没有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签字;
(二)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三)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四)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投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二十六条 评标方法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第二十七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价格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价格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第二十八条 机拌机铺的沥青路面不宜采用最低投标价法,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 评标标底采用复合标底,计算公式如下:
C=(A B×J)÷2
式中:A是招标人标底;B是投标人有效报价平均值;C是评标标底(复合标底);J是低价竞标校正系数,在正常情况下取1.0,在投标人报价普遍低的情况可取至1.1。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排列顺序按投标人经评审的报价高低排名。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评标标底15%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要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七)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的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三十四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可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州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