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原州规划和建设局的职责、原州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含出租车行业管理)划给州交通运输局。
(四)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进行行业指导。
(五)增加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州属住房管理的职责。
(六)加强指导和规范测绘市场、测绘技术质量和成果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八)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九)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十)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