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招投标活动顺利实施,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县监察、发改、建设部门牵头,县财政、交通、水利、经贸等部门参与的招投标协调机构,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通报、协商和解决招投标活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共同做好建设工程立项报批、资质审查、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各环节的工作。
2、县财政、交通、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各自负责招投标执行情况以及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及时通报协调机制牵头部门。
1、加强执法监督。加强招投标执法监督,是保证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良性发展的重要手段。县监察、发改、建设、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督,加大招投标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假招标、招假标的行为发生。
2、由县监察局牵头,发改、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每年抽查2—3重点建设项目,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政府投资项目“四制”(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执行和资金的“三专”(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情况。
3、建立投诉机制。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违法干预具体的招投标活动。县监察、发改、建设等监督部门要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箱,及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
4、对弄虚作假、肢解工程,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假招标招假标,擅自开工建设和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过程中泄漏保密资料、泄漏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违纪行为,由各监督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进行调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县建设部门要对标底失实,超过工程造价核定值范围的造价编制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责任追究和不良记录,并责成招标代理机构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良记录超过两次或者造成严重损失的,取消在我县的招标代理资格。
6、县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对违法违规建设工程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