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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实施细则

2022/07/16189 作者:佚名
导读: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水规计〔2015〕10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水利部会同相关部门安排中央补助投资的农村水利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总体目标 第三条 农村水利建设项目总体目标 (一)2014年安排中央投资计划和资金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大型灌溉排水泵站

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水规计〔2015〕10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水利部会同相关部门安排中央补助投资的农村水利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总体目标

第三条 农村水利建设项目总体目标

(一)2014年安排中央投资计划和资金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高效节水灌溉等项目建设投资完成率,2015年3月底前、4月底前和5月底前分别达到80%、95%和100%。

(二)从2015年起,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当年中央投资当年完成100%;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当年中央投资当年完成90%以上,其他农田水利项目当年中央投资当年完成80%以上,下一年3月底前中央投资全部完成。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2015年规划内项目应于3月底前完成招投标,4月开工建设。四大片区规划外新出现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前期工作审批3月底前完成,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解决人数等分解下达到项目县。

第五条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2015年项目前期工作要根据初步确定的中央投资计划,抓紧编制实施方案,于2015年4月底前完成审批。2015年以后安排投资计划的项目按一个灌区编制一个整体可研的要求,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可研批复;原则上一个项目编制一个初步设计,对剩余投资规模较大、单项工程规模大和技术要求高的亦可以编制多个初步设计,于申报中央投资建议计划之前完成初步设计审批。未完成初步设计审批的灌区不得申报中央投资。

第六条 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批复的《全国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方案》,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申报2015年中央投资计划的项目于3月底前完成初步设计审批。2015年以后的项目于申报中央投资建议计划之前完成初步设计审批。未批复初步设计的泵站不得申报中央投资。

第七条 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和牧区节水灌溉示范项目。2015年项目前期工作要根据初步确定的中央投资计划,抓紧编制实施方案,于2015年4月底前完成审批。2015年以后安排投资计划的项目于申报中央投资建议计划之前完成实施方案审批。未完成实施方案审批的项目不得申报中央投资。

第八条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

(一)2014年已经预拨2015年度中央资金的第五、第六批小农水重点县项目、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项目以及新疆、甘肃、宁夏节水增效项目应在3月底前完成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工作。

(二)2015年新增资金项目参照2014年分配本省的中央新增资金规模,于4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审查、竞争立项排序和审批。

(三)2015年以后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财政预拨资金的项目应在安排预拨资金的当年年底前完成实施方案审批;当年下达的新增资金项目应于上一年年底前完成竞争立项排序和实施方案审批工作。

第九条 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两年项目储备

(一)根据水利投资建设运营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编制要求,结合相关农村水利专项规划或总体方案,合理测算投资需求,编制农村水利投资建设运营三年滚动财政规划,逐年滚动调整。

(二)做好两年项目储备,农村水利项目按上一年度投资规模的2倍做好两年滚动项目前期工作,下一年项目前期工作于申报中央投资建议计划之前完成审批,下两年项目于当年年底前完成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文件编制。

第四章 建设进度

第十条 规范项目法人组建,落实项目法人建设主体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做好工程建设进度控制。加大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力度,进一步简化和下放审批程序和权限,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批周期。

第十一条 中央安排投资补助的农村水利项目,地方要按要求足额、同步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引导受益群众筹资投劳。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水利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十二条 农村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月调度。自2015年4月起,农村水利司于每月5日对农村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月调度。调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资金到位、投资完成、资金支付、工程进度等情况。各地要加强农村水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省级农村水利部门应加强对上报数据的审核,并做好与统计综合管理部门的衔接,做到全面、及时、准确。月调度相关信息一律以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农村水利司建立农村水利项目对口分片联系督导检查机制,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确定督导检查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地要积极开展自查,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市、县负责实施的农村水利项目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稽察、审计、第三方评估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对账销号。

第十五条 对于月调度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前期工作滞后、资金不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建设进度慢等问题较多的,将采取通报、约谈、督办等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完成前期工作审批和落实地方建设资金的项目,商国家有关部门及时调整当年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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