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对劳务市场的管理,已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如1981年11月17日,经广东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特区企业雇用职工,应按人支付劳动服务费。劳动服务费标准,按照企业类别和工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议定。并根据职工劳动技术熟练程度,每年递增5~15%。企业支付的劳动服务费,按照以70%作为职工工资,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包括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以5%留给企业,用于补贴职工的福利,以25%作为社会劳动保险和补偿国家对职工的各种津贴。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