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包头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修订《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1995年制定、2004年修订实施以来,对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推进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条例中的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条例中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也存在不一致,行政处罚的幅度偏低,对乱张贴、涂写、刻画的监管需要进一步强化,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需要法规规范,城市垃圾处理需要依法进行管理,对便民市场和便民摊点的管理需要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因此,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对条例再次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二、条例的修订过程
修订《条例》列入2015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后,市政府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成起草工作小组,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形成了《包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稿)》,并征求了政府相关部门意见,《条例(修订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了初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初审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召开座谈会,在媒体公布《条例(修订草案)》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经过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条例》共十二章八十八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九条。主要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和条例的适用范围;提出了市容环卫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主管部门的职责、财政保障机制及环卫工人节等。
(二)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共五条。确立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规定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主体和责任区的划定原则;明确了责任人的具体义务。
(三)第三章道路及其两侧容貌管理,共十二条。主要从道路两侧的建筑物的容貌和在道路上的各种活动两个方面进行了规范。提出了市人民政府制定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规定了道路上的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明确禁止在道路两侧堆放物品和搭建建筑物;规范了占道从事经营活动;对乱张贴、涂写、刻画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四)第四章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共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了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的规定;要求设置牌匾要符合统一的标准。
(五)第五章夜景照明管理,共四条。主要对城市夜景照明从编制规划到职责划分作出了具体规定。
(六)第六章公共环境卫生管理,共八条。主要是对比较常见的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如:随地吐痰、乱丢杂物、在道路上乱倒废水油污、汽车在道路上洒落砂石、在道路上堆燃旺火等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七)第七章环境卫生实施和作业服务管理,共七条。主要是对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及其管理作出了具体的规范。
(八)第八章生活垃圾管理,共八条。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以及处理等各个环节作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九)第九章建筑垃圾管理,共十条。本章主要是针对我市建筑垃圾收集运输中存在的随处乱倒,污染环境的具体问题,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实行了行政许可管理,明确规定从事建筑垃圾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证;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作出了统一标识、统一安装电子信息装置等规定。
(十)第十章便民市场和便民摊点管理,共九条。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针对长期存在的一些早市、夜市等便民的市场和便民的小摊点,从制定市场设置规划到市场的有序管理,都作出了比较全面、具体的规定,使其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十一)第十一章其他规定,共八条。主要是对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对设置举报电话、建立日常巡查制定等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十二)第十二章附则,共两条。规定了旗县参照本条例执行和条例的施行日期。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