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会议:
2015年11月23日上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修订的《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条例是必要的,同意本次会议批准该条例。组成人员同意环资城建委的审查意见,同时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环资城建委与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按照合法性审查原则,根据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1.在条例第五十二条后增加“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将条例中的“专业规划”修改为“专项规划”。
4.将条例的实施日期规定为“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同时,对个别文字和标点符号进行了修改,请予一并审议。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