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包头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于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为我市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对促进我市城市绿化发展,建设园林城市和为人民群众创造优美的生活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步伐的加快,对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绿化建设均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现行条例已实施8年,其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亟待提升、补充和完善。同时,市人民政府在近年来的城市绿化实际工作中,也总结出了一些新的经验需要以法规的形式予以规范和确立。因此,修订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订条例的过程
2003年,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提请,将修订该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认真总结我市城市绿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提出了条例修订草案。这个修订草案既保留了现行条例中行之有效的内容,又对过时的条款做了修改,补充了新的内容,于2003年12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城建环资委为保证法规质量,提前介入,并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通过《包头日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在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查修改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审查意见报告。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修订草案部分条款、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2004年2月10日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和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包头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再次审议予以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经过修订后的条例共五章四十条,比原条例增加了四条,主要补充了以下内容。
(一)强调了城市绿化建设对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明确了城市绿化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城市绿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方方面面,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同时要求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二)鉴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划分等方面有交叉和衔接的关系,明确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绿化工作中的职责划分。
(三)为了积极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绿化建设,明确规定了单位、个人投资城市绿化建设项目捐资数额较大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在国有土地上进行投资、捐资绿化建设的,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投资、捐资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取得该绿化设施的冠名权。同时规定,为了多渠道筹集城市绿化建设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城市绿化建设,重点建设经济林和生态林等,加快城郊绿化。
(四)鉴于目前延伸到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两侧的绿化比较薄弱,明确规定了延伸到城市规划区的公路、铁路两侧的绿化建设和管理的责任单位,以适应我市加快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的要求。
(五)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条例对建立城市绿化投资主体和严格执行绿化系统规划和绿线管理制度,各类绿地在建设用地中的比例及绿化中禁止的具体行为和处罚标准都作了明确规定,使条例更具有可操作性。
条例已经于2004年2月19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