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包头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修改说明

2022/07/16156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包头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本条例对加强包头市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切实保障市政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功能的发挥,积极推动市政工程建设,是非常必要的。组成人员同时认为,条例结构合理,内容明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意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批准施行。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环境与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包头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本条例对加强包头市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切实保障市政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功能的发挥,积极推动市政工程建设,是非常必要的。组成人员同时认为,条例结构合理,内容明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意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批准施行。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对条例作了进一步修改,经主任会议研究,认为条例已经成熟,建议本次会议批准。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条例的修改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根据组成人员意见,条例第二条第(一)项改为:“(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公共广场、停车场、隔离带、分车岛等及其附属设施”。

二、在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第七条的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县级”前加“旗”字,这样修改更符合规范。

三、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在条例第六条中的“奖励”前加“表彰和”。

四、把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改为:“市政工程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经批准的设计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要更改的,应当履行原审批程序”。

五、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在条例第十三条中的“建设单位”后加“及有关责任单位”。

六、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删去条例第二十条中的“擅自”二字。

七、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现场”后加“管理”二字。

八、根据组成人员意见,为使条文顺序更符合逻辑结构,将原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位置互换。

九、把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退场”改为“退出施工现场”。

十、删去条例第二十五条中的第(三)项、第(四)项。

十一、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在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四十条第(九)项中的“农作物”前加“树木和”。

十二、根据组成人员意见,把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的“处以”改为“并处以”。

十三、删去条例第四十条中的第(七)项。

十四、删去条例第四十二条中的第(五)项。

十五、删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十六、条例第四十九条改为:“本条例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由原来的五十条变为四十八条。此外,对条例的文字表述和条款次序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和规范。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改稿,请一并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