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包头市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发生的火灾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不仅给经济建设造成损失,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目前,在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管理工作中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大量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都不同程度存在火险隐患,其中大多是在设计、施工阶段造成的;二是建设单位施工前不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经核准的消防设计等;三是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施工现场不按要求违章作业,火险隐患多等。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管理,提高消防审核验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在国家和自治区消防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针对我市实际,制定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的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将制定该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后,市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组成起草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草拟了条例草案。市政府法制办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同时,征求了相关部门、企业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并深入建筑企业、设计单位进行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查修改后,于2006年9月27日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进行了初审。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提出的修改建议和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常委会第26次会议二次审议并予以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包头市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条例》。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针对我市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防火管理工作的实际,条例确定了“预防为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防治原则。对主管部门、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条例设六章四十三条,分别为总则、消防设计、施工防火、竣工防火验收、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对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管理主要规定了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一是要求公安消防机构提前介入,加强对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设计的监管。条例第五条规定,“有关部门和企业组织召开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论证会议时,应当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参加,公安消防机构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提出消防设计意见”;二是对消防设计审核、消防竣工验收两个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制发的法律文书做了明确具体规定,加强了公安消防机构的责任;三是强化了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明确了消防设计单位的责任。消防设计不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是造成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先天性火灾隐患的直接原因。个别设计单位为了满足业主、建设单位的要求,违反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设计,从而造成火灾隐患。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并在第四十条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施工现场提出了具体的防火要求。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施工现场是火灾多发地,上位法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防火管理,规范公安消防机构对施工现场的防火检查,条例设专章“施工防火”,对施工现场易燃材料的堆放、易燃化学物品的使用和存放、用火用电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消防设施施工单位资质提出明确要求。针对消防设施施工市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个人挂靠借证、出租资质、越级承接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条例对此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在第四十条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