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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条例审查情况报告

2022/07/16126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会议: 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4月1日分组审议了《包头市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该条例对于加强包头市防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和施工单位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十分必要的。组成人员同意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同时对条例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包头

主任会议:

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4月1日分组审议了《包头市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该条例对于加强包头市防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和施工单位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十分必要的。组成人员同意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同时对条例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和包头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现在的条例修改稿。现将修改的主要内容报告如下:

一、条例修改稿第四条修改为:“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工作。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发展与改革、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有关的工作。

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公安机关的监督意见及时整改。”

二、条例修改稿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

三、条例修改稿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为第二款:“超过规定期限不予审核答复的,视为同意。”

四、条例修改稿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质量检测和维修保养单位违反国家、自治区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验合格报告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责任单位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条例修改稿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监理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不履行职责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以处罚。”

六、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条例法律责任一章的条款中,执法人员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大,处罚数额幅度上下相差10倍,最低的罚款数额偏低。据此做了相应的修改。

七、条例的实施时间为2007年6月1日。

此外,对条例中个别条款的语句表述和文字,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一并进行了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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