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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消防工作实施细则第六章 消防组织

2022/07/1611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七条各化学工厂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在五百人以上或虽不足五百人的工厂,由于项目重要,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都应当建立经过严格训练的十至十五人的兼职消防队,在工厂保卫科的直接领导下做好消防工作,并接受公安消防队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八条化学工厂应当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设置不同种类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工具: (一)各厂均须备有各种灭火机、黄砂、滑石粉、太平桶(缸)、手揿泵浦等灭火器材; (二)在还没有专

第二十七条各化学工厂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在五百人以上或虽不足五百人的工厂,由于项目重要,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都应当建立经过严格训练的十至十五人的兼职消防队,在工厂保卫科的直接领导下做好消防工作,并接受公安消防队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八条化学工厂应当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设置不同种类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工具:

(一)各厂均须备有各种灭火机、黄砂、滑石粉、太平桶(缸)、手揿泵浦等灭火器材;

(二)在还没有专职消防队的工厂或规模比较大的工厂,应当根据条件,逐步设置大型机动泵浦或小型消防泵浦车;

(三)所有消防设备,都应当合理分布,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修理;

(四)结合基本建设,设立足够数量的消火栓,如果水量不足,可以建造蓄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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