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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第二章

2022/07/16102 作者:佚名
导读: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国土部门全面负责违法用地查处和土地监管工作。 市国土部门负责查处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用地行为。 第九条 市规划部门全面负责城乡规划监察执法和指导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第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分工,负责对城镇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国土部门全面负责违法用地查处和土地监管工作。

市国土部门负责查处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用地行为。

第九条 市规划部门全面负责城乡规划监察执法和指导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第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分工,负责对城镇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罚款等决定。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查处;负责对未取得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文件,擅自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查处;负责对发现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加强监管;负责对已实行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依法制止或报告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对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存在违法建设的工程不予办理初始登记,对已办理初始登记后擅自进行建设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等。

第十二条 水务、文物、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民防、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许可或验收手续。

工商、文化、卫生、税务等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证照或登记手续时,对发现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房屋产权证或者申报用途与规划许可证件和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工作小组通报。

第十四条 区县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控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控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制止管辖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组织、协调和配合规划、国土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做好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依法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参与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和预警约谈等工作,受理并查处联席会议交办和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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