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贯彻、实施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管理工作;落实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按照规定权限依法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推动自愿性认证活动开展;按照规定权限开展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监督管理产品防伪;监督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分工对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四)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计划,推进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标准化违法行为;负责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工作和商品条码的监督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工作;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溯源;查处计量违法行为,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六)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责任;按规定权限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七)受理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方面的举报和投诉,调解纠纷;负责相关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承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
(八)承办市质监局及区(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